下月起,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重大调整 提高补贴标准调整缴费档次港澳台居民可以在中山参保

中山日报 2020-12-20 06:38

本报讯(记者 何淼 通讯员 李思宇)《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修订后于近日出台,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12月19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此次修订的亮点包括:将港澳台居民纳入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调整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和标准;明晰参保人领取居保待遇的条件;完善居保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等多方面的内容。

■持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可在中山买社保

《办法》进一步扩大了中山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人群,将持中山市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纳入中山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即持中山市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在中山买社保。

在2018年中山市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政策、财政部门已为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代缴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办法》继续将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纳入财政代缴范围。同时,中山市将针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精神智力残疾人四类困难群体,按每人每年不低于每年180元的标准代缴纳养老保险费。比省实施办法按每年120元的标准提高了60元。

■提高补贴标准,调整个人缴费档次

此次修订后,《办法》提高了对参保人(含困难群体代缴)缴费的补贴标准,比原中山市实施办法中固定每人每年补贴60元和省实施办法规定的每年30元、60元标准有较大提升。据介绍,补贴标准按四类缴费档次划分,其中第一、二、三档可获补贴60元;第四、五档可获补贴90元;第六、七档可获补贴120元;第八、九档可获补贴150元。

另外,调整后中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共划分9个档次,与省办法设定的个人缴费档次一致。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进行缴费。

■养老金新增两大组成部分

《办法》新增了缴费年限养老金和高龄人员养老金两个待遇组成部分。一是缴费年限养老金,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超过部分则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的基础养老金;二是高龄人员养老金分别对年满65周岁、70周岁、75周岁、80周岁和85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在达到规定年龄的次月起按月加发10元、15元、20元、25元和30元。

此外,还规定了中山市执行国家和省建立的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中山市可根据本地实际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发放所增加费用由市财政承担。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请市委、市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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