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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表见代理? 律师解惑

惠州日报 2016-05-16 20:44

律师:

您好!我最近买了一套二手房,当时买房的时候,由于房主年纪大了,由房主的儿子全程跟我们看房、谈价格、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房地产权证也是房主的儿子拿着原件交给中介的。双方约定了分期付款,签订合同之前,我先交纳了5万元定金,合同签订的当天又交纳了第一期的房款。可是,最近房价上涨了,可能卖房人觉得房价低了,想反悔,房主说他儿子没有代理权,无权代表他,二手房买卖合同上面没有他的签名,说我与他儿子之间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但中介说,合同有效,他儿子签名时签了父子两人的名字,明确表示了卖房人和代理人,符合表见代理。请问:什么是表见代理?

读者:宗女士

宗女士:

您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适用代理制度的最基本法律依据。表见代理也为我国法律所确认,根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的意义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

本案中,您作为善意第三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房主的儿子的行为完全符合表见代理,其代理行为应当是有效行为。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如洪 孙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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