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汽车“趴窝”4S店月余6天是否属维修时间存争议

广州日报 2020-01-10 04:06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姜永涛)罗小姐自2019年9月29日从中山仁孚奔驰提到购买的奔驰轿车后至今,“只高兴了不到一个星期”。因为车辆从提车后第六天就发生故障,经过多次维修都无法正常使用。

根据汽车“三包”规定,罗小姐认为车辆维修累计超过35天,应该换车。但是,4S店认为其中6天时间不属于维修,所以不同意换车。中山市消费者协会昨天已经就此致函4S店了解情况。

罗小姐告诉记者,自己提车后的第6天,也就是2019年10月4日,她在驾车过程中发现汽车显示屏上发动机故障黄灯亮,车身发生严重抖动提不上油且有熄火现象,发生该故障后立即联系了4S店,工作人员说是系统问题,开车到店升级一下就没事了。

2019年10月6日,罗小姐将汽车送到4S店升级,但升级完成后,罗小姐将车开出不到10分钟,汽车就在路上熄火,4S店随后将该车拖回店内。10月11日4S店通知罗小姐可以取车,但该车却多次出现故障,还出现了无法启动的现象。直到12月26日,该车已经过多次维修,但故障却依然存在。

记者从中山市消协了解到,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罗小姐据此提出,自己的车辆维修时间为37天,已达到了换车标准。但4S店认为并未达到这个天数。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10月6日车辆直接趴窝由拖车拖回4S店,10月11日通知罗小姐可以取车,在4S店看来,这6天时间不算维修。为什么不算?记者就此多次询问4S店负责人麦先生,始终得不到答复。

在10月6日车辆故障后,4S店向罗小姐提供了一部代步车,当时签署了一份《代步车辆使用协议》,协议中写明,罗小姐将车辆交付给4S店维修。

中山市消协有关负责人昨天表示,已就双方争议的维修时间问题去函4S店询问,“回复大概需要一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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