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智强等38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
本报讯(记者林小军通讯员陈小漫周海威)6月5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宁智强等38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拘禁罪,高利转贷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诬告陷害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判处宁智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一亿八千零六十万元;其余3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三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0年开始,宁智强纠集一批社会闲散、前科劣迹人员,注册成立了大量公司,利用并操控亲属或身边“马仔”,通过制造虚假贸易、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息转贷给他人,同时以私人借款的方式非法高利放贷,获取巨额利益,并长期通过殴打、威胁、恐吓、非法拘禁、滋扰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追债,逐步形成了以宁智强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自成立以来,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非法拘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高利转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诬告陷害,妨害作证等违法犯罪活动多达44起,造成多家企业倒闭,多人受伤,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该犯罪组织架构稳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人数众多,层级分工明确,通过实施高利放贷、暴力追债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和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危害性特征。宁智强作为组织、领导者,应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其他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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