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酿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 被告人王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三年六个月

湛江晚报 2018-11-30 16:17

吴川一男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近日,吴川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出生,吴川人。因涉嫌本案于2018年5月28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被法院取保候审。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2月12日9时45分,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悬挂假号牌为粤S*****号的小车在吴川市覃巴圩某网吧门前路段倒车时,小车车尾碰撞到行人杨某,造成杨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治疗后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甲驾车逃逸。经吴川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甲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经吴川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符合车祸造成左肱骨骨折致全身多器官衰竭死亡。

另查明,2017年3月3日,吴川市交警大队交管中队民警在系统未查询到被告人王某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

又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8年5月2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再查明,2018年5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委托其父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王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89000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无驾驶证及驾驶无牌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酌情对其从重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在案发后已赔付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对被告人王某甲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经查,该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甲系过失犯罪,犯罪后能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被告人王某甲适用缓刑。

新闻推荐

全市第二次“清漂”行动效果明显 清理河流长度457公里,清理漂浮物5.69万吨

记者邓义深通讯员张春梅本报讯根据《广东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全面开展水面漂浮物清理专项行动的通知》的工作部...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