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离婚没迁户口 男方起诉索要户口挂靠费 结果…

湛江晚报 2018-11-22 17:13

【核心提示】吴川籍女子阿娣,与广州市男子阿熙,是一对已离婚的夫妻,两人因户口挂靠纠纷诉至法院,阿熙要求阿娣支付离婚后的户口挂靠费9000元。离婚后,女方如果不将户口迁出男方家,男方可以要求女方支付户口挂靠费吗?法院会支持吗?

2014年2月18日,阿熙与阿娣登记结婚。为方便子女出生后办理证件,吴川人阿娣将户口由吴川市迁至阿熙家。在这个户口中,户主为阿熙父亲,成员包括了阿熙。

2017年6月23日,阿娣与阿熙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第五条附加条件约定:“女方必须在离婚协议书生效日起三个月内将户口迁出,如超出时限,女方每个月需向男方支付1000元户口挂靠费用,直至迁出为止。”

实际上,阿娣没有在离婚后三个月内将户口迁出。2018年4月,阿熙要求阿娣迁出户口,但因双方就挂靠费一事未达成一致,阿娣还是没有迁出户口。

于是,阿熙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阿娣欠其户口挂靠费逾期未支付,请求法院判令阿娣支付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户口挂靠费用合计9000元,且之后户口挂靠必须按时支付费用,并在每月5日前转账至阿熙银行卡。

女方则认为,每天有这么多人离婚,凭什么只有自己离婚需要支付户口挂靠费?为此,她拒绝支付户口挂靠费。

2018年8月14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主持,约定原告阿熙、被告阿娣,以及阿熙的父亲,于8月21日上午9时前往广州市番禺区某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户籍迁移。但阿熙和他的父亲没有在约定时间前往,仅阿娣一人前往,因此未办理成功。

地点: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驳回原告要求支付户口挂靠费的诉求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被告与原告因结婚而将户口迁至原告父亲户籍内,该行为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故原告与被告签订有偿挂靠户口的合同,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为此,离婚协议中关于户口挂靠费的约定应属于无效。现原告及其父亲在法院通知为被告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时仍拒不配合,仅考虑挂靠费,这种只看钱财不顾情理的行为不值得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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