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先注销再注册引争议
(资料图片)
经营者成功注册了一个商标,是否就拥有了这个商标的长久使用权呢?在商标已经被管理部门正式注销,在其他人又重新申请注册了这个商标的情况下,经营者是否还拥有该商标的使用权?最近,阳江市法院判决的一宗商标权属纠纷案表明,经核准注销的注册商标,原权利人对商标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案情回放
分伙继续经营注册
商标产品惹起纠纷
2010年8月17日,李某与徐某合伙经营阳东某工贸公司,后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A商标。经注册成功,专用权期限从2014年6月7日至2024年6月6日止。
在经营过程中,李某与徐某经协商,双方同意解散某工贸公司及对公司所拥有的A商标申请注销,并于2014年7月21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销。2014年12月16日,阳东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某工贸公司进行注销。2016年2月16日,国家商标局注销了某工贸公司所拥有的A商标。
2014年5月29日,徐某与案外人林某成立广东某实业公司,并申请注册A商标。国家商标局于2016年9月20日进行公告,A商标注册成功,专用权期限为2016年12月21日至2026年12月20日。
李某与徐某分伙,注销某工贸公司后,李某继续以该公司名义在网上销售使用标注A商标的产品。某实业公司发现后向相关的网站管理中心投诉,网站管理中心以侵犯商标权为由,责令李某停止销售使用A商标的产品。
李某于2017年10月12 日向江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为A商标专用权的合法共有权利人,要求徐某及某实业公司立即停止一切侵犯李某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全国发行的报纸、期刊上刊登声明向李某赔礼道歉并为李某消除不利社会影响,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50万元。
另外,李某在2014年7月11日还申请注册A商标,国家商标局以A商标是某工贸公司注册的商标存续为由,驳回李某的注册申请。
法院判决
驳回合法共有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江城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商标权属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李某对A商标是否享有共有权;二是李某认为在徐某欺骗误导的情况下,同意注销某工贸公司所拥有的A商标,徐某向相关的网站管理中心投诉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李某对A商标是否享有共有权的问题,法院审理认为,A商标原是某工贸公司申请注册的,某工贸公司是该商标的权利人,之后由某工贸公司于2014年7月21日申请注销A商标,并且商标局亦于2016 年2月16日完成注销。《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因此,某工贸公司不再拥有A商标的专用权。本案中,徐某和他人成立某实业公司并申请注册A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后,某实业公司是A商标的所有人。依照《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因此,徐某对A商标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李某主张是A商标的共有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法院审理认为,原某工贸公司的股东达成分伙协议后,先后向相关部门申请注销某工贸公司及该公司所持有的A商标,之后国家商标局依法注销了某工贸公司所持有的A商标。可见某工贸公司注销A商标是该公司及其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李某主张其在被徐某欺骗误导的情况下,同意注销某工贸公司持有的A商标缺乏依据。李某未经某实业公司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A商标,某实业公司有权采取依法向相关的网站管理中心投诉等维权行为。为此,李某主张在徐某欺骗误导的情况下,同意注销某工贸公司所拥有的A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不予采纳,依法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已注销原权利人不具备共有权利
办案法官指出,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包含文字、图形、字母、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我国制订《商标法》,是为了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注销后还能继续使用吗?办案法官指出,根据《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销的商标,原权利人对此商标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即商标注销后不能再使用。如果原权利人在该商标注销后仍使用的话,将会面临触犯法律的危险。即使该商标随后给第三人注册成功,原权利人也不能随意主张其为该商标的共有权利人。
本报记者/林洪伟
通讯员/赵汝雅 张耀丹 谭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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