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受害者获4.8万元司法救助金 潮阳区检察院主动作为,尽力帮助弱势群体

汕头日报 2018-10-19 08:23

近日,潮阳区检察院控申部门的干警在接访过程中,了解到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及受害人双方家庭经济都十分困难,在犯罪嫌疑人家属迷茫之际,受害者家庭可能也正处于水深火热之中。干警们认为当事人可能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情形,于是,接访干警主动出手予以相助,在经过充分的调查后,依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广东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指引》的规定,给予被害人家属48000元的司法救助金,当事人非常感激。

案件经过:无端飞来横祸

今年4月2日中午,犯罪嫌疑人唐某中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途经海门镇新星花园附近路段时,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的羊某发生碰撞,造成羊某受伤住院及车辆损坏。事后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中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羊某在事故中无过错。另经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羊某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羊某伤愈出院后,经广东华民司法鉴定所鉴定:七级伤残1处,十级伤残1处。

主动关怀:适时予以救助

潮阳区检察院控申部门发现线索后,认为当事人可能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情形,此时案件正在审查起诉阶段,于是立即向公诉部门了解情况,8月10日,公诉部门将司法救助评估意见移送至控申部门。潮阳区检察院当即与被害人家属联系,申请人羊某于8月13日通过其丈夫向该院递交相关材料,诉称事故发生后,羊某花费医疗费6万多元,造成终身残疾(左小腿下肢截肢),丧失劳动能力,后续仍需要继续治疗及安装假肢,费用庞大。其家庭五个子女仍在读书,此次事故造成家庭经济陷入困境,请求潮阳区检察院予以国家司法救助。

积极办理:解决燃眉之急

受理案件后,承办人查阅原案件卷宗,听取公诉部门办案人员的意见,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到申请人家中走访。鉴于案发后申请人花费医疗费巨大,后续还需要近16万元的假肢更换费用,虽然嫌疑人家属垫付医药费5万元,保险公司可赔付12万元,但是以上费用不足以赔付申请人花费医疗费用以及安装假肢费用,申请人羊某也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获得赔偿。同时,其丧失劳动能力,且家中尚有五名子女在校读书,其丈夫所经营家庭作坊因火灾被停业,无法继续生产经营,现其家庭没有任何收入,属于检察机关予以国家司法救助的情形,应当予以救助。

经审查,本案基本事实清楚,申请救助材料充分,羊某的情况符合《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广东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指引》规定的国家司法救助情形,潮阳区检察院决定给予其48000元的司法救助金。

近日,潮阳区检察院向羊某夫妇发放救助金,羊某夫妇非常感激,连声道谢,并向潮阳区检察院赠送了印有“情系群众解忧难,司法救助暖人心”和“清正廉洁,为民服务”的锦旗两面。 本报记者陈 敏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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