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假药遭遇职业打假人

梅州日报 2021-03-24 15:09

职业打假人智某到五华某药店购买肾宝片后向有关部门举报,随后该肾宝片被相关部门按假药论处,该药店亦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后智某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药店老板退还购货款及十倍赔偿。然而身为职业打假人的智某却败诉了,五华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梅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该肾宝片明明被有关部门以假药论处,为何智某的诉求得不到支持?

案情回顾

职业打假人智某于2017年9月11日来到五华县邹某的药店,花费700元买了7盒肾宝片。不久后智某向原五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该局于2017年12月28日答复其称涉案肾宝片按假药论处,并对该药店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700元并处罚款28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明确告知智某提出的赔偿问题属于民事行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后智某于2020年4月向法院起诉,要求邹某退还购货款700元及赔偿7000元。

庭审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智某称,对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已严重损害无辜百姓的身体健康,延误百姓最佳治疗时间,损害群众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对方退还购货款并十倍赔偿。邹某称,本案已过两年诉讼时效,请求驳回诉请。

庭审中,智某自认其是职业打假药人,并称其基本在全国各地都提起过诉讼,数量无法统计,因为案件太多所以现在才来起诉。

审理结果

已过诉讼时效且药品不符合“十倍赔偿”范围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案涉的诉讼时效相关法律已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的规定,智某于2017年9月购买肾宝片并向相关部门举报产品质量问题,相关部门于2017年12月28日答复其涉案肾宝片按假药论处,应认定其自2017年12月28日起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开始起算两年的诉讼时效,而其于2020年4月向法院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十倍赔偿”适用的前提是食品,而涉案的肾宝片根据相关部门的认定是按假药论处而不是食品,故智某要求“十倍赔偿”依法无据,且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五华法院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2020年10月,梅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徐冰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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