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为方便做生意毁绿开路获刑

梅州日报 2018-11-09 10:27

城市的花带起着隔离交通、美化环境、净化空气的作用,属于城市公共设施,任何人不得随意破坏。然而,蕉岭两商家却以花带“妨碍”其做生意为由,擅自将店门口的公共花带挖掉并铺成了路口。毁绿的代价是被判刑。近日,蕉岭法院审理了这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被告人徐某、张某华、徐某洪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三至六个月、缓刑四至七个月。

徐某在蕉岭县蕉城镇G205国道边经营一家钢材店,店门口有公共花带,平时有大车进入店里载货和卸货。为方便车辆出入店里,去年12月24日下午,徐某电话联系江松、徐浩、曾东、李文、张山、刘光(化名,以上六人另案处理)进行“开路”行动。当天17时,在徐某的指挥、监督下,由江松开钩机前来将公共花带挖掉,张山驾驶方拖车将从花带里挖起的大红花、秋枫树、红泥土等物载离现场,徐浩、曾东、李文负责将被挖掉的花带平整好,将被挖掉花带边上的一部分花岗岩大理石砌回旁边的花带,待刘光驾驶罐车将载来的水泥浆淋上被挖花带后,徐浩、曾东、李文再将水泥浆铺平。隔壁店的张某华、徐某洪夫妇见状,遂向徐某提出将他们店门口的公共花带也一起挖掉做成路口,以方便车辆出入。19时许,在张某华的指挥、监督下,江松等六人照上述分工将张某华、徐某洪夫妇店门口的公共花带挖掉、平整、铺上水泥浆。至21时许,公路局工作人员和派出所民警前来制止,并责令徐某、张某华、徐某洪将毁坏的公共花带恢复原状。经鉴定,被故意损坏的花带总价值18207元。

蕉岭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张某华、徐某洪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毁坏的两个花带已由被告人徐某、张某华、徐某洪恢复原状,并验收合格,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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