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男子捕野鸟获刑还得赔国家2500元 惠州首例保护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
惠州日报讯 (记者黄尉宏 通讯员黄 力)惠阳廖某甲、廖某乙、钟某某等3名男子,在夜间用弹弓、钢珠等工具,捕捉褐翅鸦鹃、白胸苦恶鸟两只野生鸟。6月4日,惠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3名男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由惠阳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3人拘役5个月,每人并处罚金1000元。同时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2500元,并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开道歉。
今年1月,廖某甲、廖某乙、钟某某违反法律法规,使用弹弓、钢珠等工具,用夜间照明的禁用方法狩猎了褐翅鸦鹃、白胸苦恶鸟两只野生鸟。
经鉴定,他们3人捕杀的野生鸟分别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其中白胸苦恶鸟经救治已放归大自然,褐翅鸦鹃则已死亡。
经惠阳区自然资源局核定,3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2500元。根据《物权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3名被告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惠阳区检察院向惠阳区法院提起刑事公诉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作出刑事处罚,判令其承担生态资源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开道歉的诉讼请求。惠阳区法院采纳了惠阳区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这是惠州市首例保护野生动物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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