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打击电信诈骗累计止付955万元 今年以来惠州市公安机关破电信诈骗案196起

惠州日报 2019-04-23 08:31

博罗警方摧毁电诈团伙抓捕现场。本报记者付巨晗 通讯员袁隽豪 侯慧妮 黄耀晖 摄

电信诈骗,顾名思义,即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诱使受害人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由于电信诈骗手段翻新速度很快,诈骗团伙反侦查能力非常强,跨国跨境犯罪比较突出等特点,给公安机关的打击带来很大困难。

近年来,随着打击电信诈骗形势愈加复杂,惠州市各级公安机关也不遗余力地对电信诈骗实施严厉打击。今年1月至今,惠州市电信诈骗警情同比去年下降46.2%,破电信诈骗案196起,同比上升6%,累计止付金额9550483.94元,累计成功劝阻数1950次。

市公安局日前举行新闻通气会,再次敬告广大市民“天上永远不会掉馅饼”,并向社会公布打击电信诈骗工作情况。

哪些案件高发?

尤应注意6类电信诈骗行为

今年以来,惠州市警方严厉打击的电信诈骗案件中,办理贷款诈骗占34.14%,冒充客服诈骗占23.2%,网络刷单诈骗占10.93%,网上购物诈骗占9.11%,冒充公检法诈骗占8.86%,冒充领导或熟人诈骗占6.56%。警方提醒广大市民,尤其要注意办理贷款、冒充客服等6类电信诈骗行为。

1 办理贷款诈骗

诈骗手法:犯罪嫌疑人通过群发信息,称其可为资金短缺者提供贷款,月息低,无需担保。然后以预付利息、保证金等名义实施诈骗。 2 冒充客服诈骗

诈骗手法:犯罪嫌疑人冒充淘宝等公司客服拨打电话或者发送短信谎称受害人拍下的货品缺货,需要退款,要求购买者提供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实施诈骗。

3 网络刷单诈骗

诈骗手法: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站、QQ、微博、MSN等方式发布虚假网络兼职信息,并声称给予受害人高额佣金,先做成几单小额业务骗取当事人信任,再突然提高刷单金额,受害人刷单后不再返还刷单本金及佣金并将受害人拉黑。

4 网上购物诈骗

诈骗手法: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窃取当事人购物信息,冒充客服拨打电话,谎称订单存在问题、商品需要退换等理由,让受害人登录钓鱼网站,套取受害人银行卡卡号和密码后转走受害人存款,或通过QQ、微信等给受害人发送支付码要求受害人扫码付款。

5 冒充公检法诈骗

诈骗手法:冒充公检法、邮政工作人员,以受害人身份信息泄露被人用来犯罪,导致法院有传票、邮包内有毒品,涉嫌犯罪、洗黑钱等,以传唤、逮捕,以及冻结受害人名下存款进行恐吓,要求提供安全账户进行验资,引诱受害人将资金汇入犯罪嫌疑人指定的“所谓安全账户”。

6 冒充领导或熟人诈骗

诈骗手法:犯罪嫌疑人冒充受害人的熟人或领导,在电话中让受害人猜猜他是谁,当受害人报出一熟人姓名后即予承认,谎称将来看望受害人。隔日,再打电话编造因赌博、嫖娼、吸毒等被公安机关查获,或以出车祸、生病等急需用钱为由,向受害人借钱并告知汇款账户,达到诈骗目的。

平时如何防范?

“安全账户”是诈骗惯用伎俩

诈骗犯罪分子都是利用受害人趋利避害和贪利的心理,诱使受害人上当而实施诈骗犯罪活动,为此广大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应提高警惕,加强防范意识,以免上当受骗。

不要泄露个人私密信息

不要轻易向任何人透露自己或家人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银行卡号、存折密码等个人私密信息;对于冒充客服、冒充熟人或领导的诈骗短信、电话,要仔细核对,不要着急恐慌,轻信上当,更不要上当将“急用款”汇入犯罪分子指定的银行账户。

克服“贪利”思想,谨防上当。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天上也不会掉馅饼。对犯罪分子实施的中奖诈骗、办理超低息贷款或信用卡套现诈骗不要轻信,一定要多了解和分析识别真伪,通过正规的银行渠道办理,以免上当受骗。

网络刷单是虚假交易,属于违法行为,切不可因所谓的“高额回报”而被不法分子利用,以免上当受骗,损失钱财。

在选择网络兼职时一定要选择正规的网站,并坚持做到“三不要”:一是不要轻易在网上透露自己的个人信息,特别是银行账户、密码、支付宝账户、身份证号码等,增强防范意识;二是薪酬明显比市场报价高出数倍的广告,不要轻信;三是招聘方若多次索要钱财,不要轻信。

网上购物谨防钓鱼网站

警方提醒,凡是未经认证的网站发布购物信息的都有可能涉嫌诈骗。购买价格过于偏低的商品,要留心是否有假货嫌疑或为诈骗骗局,尽量选择大的、正规的、已认证的电商平台进行商品交易。对于在社交网站上发布的购物信息,要谨慎购买,特别要留意其提供的网址链接,需要核对是否为合法备案网站,谨防钓鱼网站。

所有的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执法部门绝对不会通过电话办案,设立所谓的“安全账户”要求群众转账。遇到这些情况,应当及时拨打相关部门电话、110咨询,或向身边的亲朋好友咨询识破骗局。

受骗如何应对?

保存好汇款或转账凭证并报案

若不慎被骗,要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寻求帮助。应及时准确记下犯罪分子的电话号码、微信账号、QQ号及银行卡账号,保存好汇款或转账时的凭证并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向警方说清被骗经过,准确提供受害人姓名、受害人转出现金的账户及开户行;提供骗子的账号、用户名及开户行;提供汇款凭证或电子凭证截图。

□相关案例

冒充淘宝客服诈骗

2019年1月12日20时许,事主宋某接到冒充淘宝客服的诈骗电话被骗20000元。事主称:手机接到自称是淘宝客服的诈骗电话,称其之前买的东西有质量问题退款可赔3倍,随后他根据对方的操作被骗20000元。案发后,市反诈骗中心启动警企协作、上下联动止付机制,立即对涉案银行卡账号开展资金流向追查工作。市反诈骗中心与惠城反电诈专班积极查询、追查涉案资金,成功止付、冻结涉案资金50848.93元,及时为事主宋某挽回全部损失。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办理贷款诈骗

2019年3月8日15时41分许,市反诈骗中心接到110警情:事主胡某瑜被人冒充客服诈骗28401元。事主称:其以前在某信贷平台贷过款,想提前还清,通过上网百度找到一个该贷款平台电话并与之联系,一名男子接的电话并教其操作,其信以为真后用手机转账28401元至对方提供的银行账号,对方却要求再次转款28401元,这才发觉被骗。案发后,市反诈骗中心启动警企协作、上下联动止付机制,立即对涉案银行卡账号开展资金流向追查工作。市反诈骗中心与大亚湾反电诈专班积极查询、追查涉案资金,成功止付、冻结涉案资金28401元。

诱骗购物诈骗

去年10月,博罗县公安局经过侦查摸排,发现该县罗阳街道某数码城藏匿着一个诈骗团伙。县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案组,应用智慧新侦查系统展开侦查工作。经数月侦查,专案组查明:该诈骗团伙以张某江为首,通过聊天软件,让男性员工伪装成女性,诱骗受害人以高价购买廉价的衣服、鞋包或者玉佩,涉案金额已达几十万元。今年3月19日,专案组经研判认为抓捕时机成熟,将该诈骗团伙成员张某江等11人抓获归案,缴获作案电脑主机15台、作案手机17台、话术单一批及其他作案物品一批等。

贩卖手机诈骗

2018年7月19日15时许,事主潘某明报案称:其被他人通过网络购买二手手机的方式诈骗3550元。获悉案情后,办案民警立即展开调查。通过公安大数据平台分析,办案民警初步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并发现了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地点。2019年3月1日12时许,经过连日蹲守,办案民警在惠阳淡水某商店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某文。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陈某文对其以“贩卖手机”为由诈骗他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时交代其通过该种方式先后实施诈骗5起,诈骗所得约10000元。

网上交友诈骗

2018年4月1日12时许,事主陈某波报案称:其被他人以网络交友的方式诈骗了约4000元。获悉案情后,办案民警对案件进行研判,通过公安大数据分析,发现李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且李某曾在东莞、惠阳等地有诈骗他人的行为。通过进一步侦查,民警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藏匿于大亚湾西区某小区,遂立即组织警力蹲守。2019年3月5日早上8时许,办案民警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经审讯,李某对其以“网上交友”为由诈骗他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交代其通过该种方式诈骗他人共7起,诈骗所得约10000元。

认清“套路贷”

并非民间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简称“两高”“两部”)出台《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当日的新闻通气会也对此做出解读,彰显出惠州市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套路贷”的决心。

“套路贷”与民间借贷有本质区别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套路贷”常常制造出民间借贷假象

据了解,“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多种形式:

常常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一般情况下,“套路贷”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6类案件发案占比

办理贷款诈骗占34.14%

冒充客服诈骗占23.2%

网络刷单诈骗占10.93%

网上购物诈骗占9.11%

冒充公检法诈骗占8.86%

冒充领导或熟人诈骗占6.56%

本版文字 本报记者付巨晗 通讯员袁隽豪 侯慧妮 黄耀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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