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拟修改两个计生办法 社会各界可于本月30日前提出意见建议

惠州日报 2019-04-22 08:40

本报讯 (记者张 斐 通讯员陈 澄)为进一步完善取消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申请办理证明事项工作,做好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工作,惠州市拟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等2个文件部分条款的决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于4月30日前提出意见或建议。

■《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

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名单应张榜公布

根据《决定》,《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第七条中办理申请手续增加了“本人当场签署的《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承诺书》”内容。核查的材料中修改了离异家庭的证件材料,即“离异或再婚家庭,应提供离异、再婚方的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2008年12月31日前办结退休手续但2009年1月1日以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不需提供退休时所在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奖励补助情况证明,改为“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应通过致函等方式核实对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补助情况”;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后从外地迁入的,不再提供迁出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出具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补助情况证明,改为“由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通过致函等方式核实对象婚育情况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补助情况”。

《决定》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初审流程改为“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严格初审申请材料及申请人的《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承诺书》承诺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加具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对象名单、有关资料报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同时,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名单应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10日,以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报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并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清楚后重新公布。特殊情况不能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重新公布的,可延长10日。”

■《惠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办法》

申请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须持相关证明

《决定》将《惠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办法》第四条修改为“计划生育家庭因独生子女伤残申请扶助的,其伤残的独生子女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伤残等级在三级以上(含三级)。计划生育家庭因独生子女死亡申请扶助的,须持有证实独生子女死亡的火化证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户口簿死亡销户记录。”

将第七条中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的申请条件修改为“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家庭,可持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独生子女的残疾人证或独生子女死亡相关证件材料(火化证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户口簿死亡销户记录)等原件和复印件,本人当场签署的《惠州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申请承诺书》,免冠(1寸)近照3张,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配合核实婚育情况及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情况。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向本市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向男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填写一式3份的《惠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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