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发布污染环境犯罪典型案例 去年至今年4月共判处96人
南方日报讯(记者/卢慧通讯员/卢思莹周泽锋)近年来,惠州两级法院从法治角度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增添新优势。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惠州中院”)公布去年至今年4月违反环境保护法、破坏环境资源的刑事案件数据,发布环境污染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提高企业遵纪守法意识。
惠州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惠州两级法院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犯罪。尤其去年,惠州中院成立民事审判第五庭行使环境资源审判权,贯彻以预防、修复为重心的环境资源审理理念,以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增强自觉保护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的社会责任感,为建设绿色化山水城市提供优质司法保障。据统计,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惠州两级法院共受理违反环境保护法、破坏环境资源的刑事案件81件,审结70件,判处罪犯96人。其中,主要以盗伐林木、污染环境、非法采矿等犯罪为主,案件纷繁复杂,审理难度不断加大。
此外,惠州法院还以《惠州市西枝江水质水系保护条例》实施为契机,积极推动建立全市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联动机制,服务保障惠州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战略。
■典型案例
非法处置矿物油废渣三同伙被判刑
2014年8月,被告人杨某在位于龙门县一处煤山山脚下,雇请他人开挖一个大土坑,用于储存矿物油废渣,待储存一定数量的废渣后再出售给沥青加工厂从中牟利。同年10月起,被告人杨某多次从他人处收购矿物油废渣,并由被告人陈某、何某驾车负责运输约50吨矿物油废渣至被告人杨某开挖的土坑中储存。其中,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陈某与被告人杨某联系运输矿物油废渣事宜,后被告人陈某和被告人何某驾驶重型罐车运载约25吨的矿物油废渣到被告人杨某开挖的大土坑中进行倾倒,在倾倒过程中,龙门县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到场进行查处、制止后,重型罐车内仍留存矿物油废渣约8吨。同日,被告人杨某、陈某、何某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
经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检测,在被告人陈某、何某驾驶罐车内提取的样品“未知废弃物”,含有废矿物油HW08等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
龙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陈某、何某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和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杨某、陈某、何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故分别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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