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将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拟提高

南方日报 2018-06-05 07:39

南方日报讯(记者/廖钰娴)近日,惠州市卫生计生局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根据公告,《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通知》目前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悉,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8年6月8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752-2833065,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z2833562@126.com,以及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惠州市江北富民路10号惠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邮编为516003。

推动计生奖励政策覆盖更公平合理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体系,加大对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的扶助力度,推动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覆盖人群更加公平合理。”根据上述征求意见稿,惠州将进一步提高计生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2018年××月起,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提高标准的扶助金由市、县(区)财政按原比例4:6承担,并统一全市特别扶助金标准,其他事项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记者了解到,现行的《惠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办法》于2016年10月印发,根据该办法,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其家庭扶助按每户10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扶助金。

此外,意见稿还将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也即2016年1月1日前,终生只生育(含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计划生育对象纳入计生奖励扶助范围。据了解,这一规定旨在进一步促进计生奖扶政策的公平合理,解决终生只生育(含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计划生育对象因配偶或前配偶的生育行为未能享受相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问题。根据意见稿,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终生只生育(含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计划生育对象纳入计生奖励扶助范围。奖扶金自提交申请的下个月起发放。

率先常态化为特殊家庭购买计生保险

记者了解到,惠州从2016年以来不断修订完善计生奖扶政策,先后修订并重新发布实施了《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惠州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实施办法》、《惠州市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贴办法》等计生奖扶政策,并不断提高计生奖扶标准。

此外,惠州还在全省率先实施常态化财政为计生特殊家庭购买计生保险。据统计,过去两年,惠州市县两级财政出资为全市593人次失独家庭成员和1197户次独生子女伤病残家庭购买了计生保险,计生保险连续四年全省增速最快。

今年1月,《惠州市计划生育家庭殡葬补助办法》出台,符合规定的计生家庭成员去世后可获得的殡葬补助,从一次性1000元提升至2000元。作为对计生家庭奖励扶持的政策之一,该办法同样是对2016年1月1日前惠州市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其家庭成员(夫妻双方及其子女)去世后给予补助的扶助政策。根据规定,获补助家庭须为惠州市户籍,并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只生育(含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及其子女;双农纯生二女的夫妻双方及其子女;无子女的夫妻双方。

《补助办法》指出,符合上述规定的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去世后可获得一次性发放2000元殡葬补助。此外,计划生育家庭殡葬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待遇。其中,计划生育家庭殡葬补助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市级承担50%,县(区)级承担50%。此外,有条件的县(区)可以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提高补助的资金由县(区)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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