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内刻划涂污乱扔垃圾罚款50元 《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条例》5月1日起实施
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条例将有助于罗浮山的管理和保护。 《东江时报》资料图片
东江时报讯 昨日,东时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惠州市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3月30日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之后,惠州市制定出台的第三部实体性法规。目前条例全文已在惠州人大信息网公布,市民可登录查阅。
在景物、林木上刻划、涂污都可开罚单
为加强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区资源,2016年,市人大常委会将 《惠州市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条例》列入当年立法计划,历时近两年、数易其稿,经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通过后,于今年1月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今年3月30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获得批准,由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施行。
《条例》适用于罗浮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共6章43条,涉及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法律责任等具体内容。
《条例》明确12类活动禁止在罗浮山风景名胜内进行,包括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放生、引种干扰当地居民正常生产生活、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动、植物;在景物、设施、林木上刻划、涂污;乱扔垃圾;占道和在主要景点摆卖,擅自设置和张贴广告等。
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相关行为,《条例》也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最高可处以100万元的罚款,例如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在景物、设施、林木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将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十元的罚款。
景区内开民宿要依法登记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条例》规定建立自然景观、文物古迹、革命遗址遗迹、古树名木、野生动物、罗浮山特有植物、野生中草药植物等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名录和保护档案,制定保护措施,向社会公布,如巴戟天、沉香、何首乌、甜茶、走马胎、五指毛桃、两面针、过江龙、七叶一枝花、金钥匙等野生中草药植物,东江纵队司令部旧址等革命遗址遗迹均纳入保护名录。
《条例》还提出,要组织挖掘葛洪文化、中医药养生文化、宗教文化等文化内涵,延续和弘扬罗浮山的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对罗浮山红色文化的挖掘,打造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红色教育基地、青少年研学基地,弘扬、传承红色文化。
对于游客关注的民宿,《条例》明确,鼓励和支持风景名胜区内的村民、居民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民宿旅游经营。但是,在罗浮山风景名胜区内开办民宿旅游经营要依法登记,民宿的建筑风貌应当与当地的人文民俗、景区和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本组文字 《东江时报》记者冯丽均
罗浮山风景名胜区乱扔垃圾涂污当心挨罚
●在景物、设施、林木上刻划、
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十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罗浮山风景名胜区
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和方式倾倒、堆放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罗浮山风景名胜区内占
道或者在主要景点摆卖,擅自张贴广告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罗浮山内禁止12类活动
1开山、采石、开矿、开荒、挖砂、取土、围垦、填塘、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2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3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4在景物、设施、林木上刻划、涂污;5乱扔垃圾;6在森林防火区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划定的禁火区内燃香、野炊、燃放孔明灯、烧纸、点烛、吸烟;7攀折林木花草;8打猎、捕捉野生动物;9放生、引种干扰当地居民正常生产生活、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动、植物;10向水体排放、倾倒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未达标的污水和其他污染物;11占道和在主要景点摆卖,擅自设置和张贴广告;12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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