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和航道管理部门联动执法 惠州市出台办法提高航道行政执法效能
本报讯 (记者戴 建)《惠州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广东省东江航道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业务协作办法(试行)》日前印发。根据《办法》,交通执法部门和航道管理部门将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加强日常业务协作,提高航道行政执法效能。
侵占损毁破坏航道将被处罚
根据《办法》,市交通运输局成立航道行政执法业务协作领导小组,负责航道行政执法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指导督促日常工作。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局”)和广东省东江航道管理局(以下简称“省东江航道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办法》提出,省东江航道局应加强辖区航道巡查,对发现的未经许可或超过许可范围修建法规规定的拦河、临河、跨(过)河建筑物或设施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单独或邀请市交通执法局联合调查、了解案件基本情况,核实后据实填写《航道违法案件告知表》告知市交通执法局。
针对航道违法行为,市交通执法局应当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工,要求当事人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东江航道局申请补办行政审批手续。如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向省东江航道局提出审批申请,省东江航道局应在超出最后期限的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市交通执法局,由市交通执法局对其进行立案查处,并将《违法行为通知书》抄送省东江航道局。
《办法》提出,市交通执法局和省东江航道局对侵占、损毁、破坏航道及附属设施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相互通报,对航道设施造成损害的,由省东江航道局评估损失并制作赔偿通知书,并由市交通执法局依法处罚。
建立航道行政执法联合检查制度
根据《办法》,市交通执法局与省东江航道局建立航道行政执法联合检查制度。
航道行政执法联合检查一般每季度一次,联合检查过程中,市交通执法局和省东江航道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并相互支持配合。联合检查结束后,市交通执法局负责撰写总结报告,并抄送省东江航道局。
市交通执法局在办理航道行政执法案件时,需省东江航道局协办的,应向省东江航道局发出执法协办函件,函件应写明协办事由、事项和要求、时限、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省东江航道局应按协办函件的要求和时限,积极配合市交通执法局办理有关事项,并及时回复;紧急协办事项须在24小时内回复市交通执法局。协办期限需要延长的,由市交通执法局与省东江航道局共同商定。
《办法》规定,省东江航道局在开展违法案件调查时,需要市交通执法局协助的,可通过协办函件或其它方式进行。市交通执法局应按省东江航道局提出协助的要求和时限,积极配合,并及时回复;紧急协助事项须在24小时内回复省东江航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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