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录音在诉讼中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吗?
遇上纠纷要打官司,证据是关键,录音存证是个好主意。那么,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有法律效力吗?今天我们邀请到了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彦红律师对此进行详细解答。
记者:李律师,私自录音在诉讼中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李律师:私自录音作为证据使用首先要被认定为合法证据,要符合以下几点:第一,录音不能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比如通过木马程序、入侵他人计算机、手机设备所得的录音等;第二,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比如在他人工作处所或者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第三,不能以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获取,比如所获取证据涉及国家安全隐私、金融隐私、金融安全、金融秩序等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
记者:那我们在私自录音取证时要注意哪些方面呢?
李律师:私自录音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场合和手段。在公共场所取得的私自录音,其合法性比较突出,若是以给手机植入病毒等秘密窃取方式取得,或在别人私密的谈话空间中取得,不被采信为合法证据的可能性较大。二、内容。如果谈话纯粹涉及个人或他人隐私,而与案件无关,那么,隐私权要被优先保护,如果偷录者本身也参与了对话,且话题与案件有关,录音被认定为证据的可能性就大。三、要符合证据的一般要求。比如要真实,要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等。四、根据最高法院相关规定,调查人员收集相关视听资料的,应当提供有关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偷录者在实际情况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尽量保存和提供录音原始载体。
记者: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仅凭录音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吗?
李律师:录音、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如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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