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3万买了套凶宅法院判决:撤销买卖合同,赔偿买家36万余元
省吃俭用买套房
没想到买到了凶宅
2017年12月9日,原告彭某和被告岑某及某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岑某名下位于广州番禺区钟村街的房屋。买房后,彭某开开心心来到房屋打扫卫生,并计划对房屋进行装修。其间,有邻居告诉彭某这房里曾有人自杀,是凶宅,已空置好几年了。彭某听到这一消息大吃一惊,到小区管理处及派出所核实,得知在2015年8月,当时房屋业主的儿子在该房上吊自杀,2017年将该房屋卖给了岑某。彭某及家人从此再也不敢独自到该房,更不敢搬到该房居住。
网上一查不简单
卖家竟是地产中介
随后,彭某到网上查询发现,岑某是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员工,是一名地产中介。这让彭某感到愤怒,为何岑某购买上述房屋后一直不入住、也一直没有对外放租?为何岑某刻意隐瞒自己是地产中介的身份?种种迹象表明,岑某利用自己从事地产中介的优势,恶意隐瞒涉讼房屋曾发生非正常死亡这一重大信息,恶意炒卖凶宅,岑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
彭某向岑某交涉,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岑某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并赔偿损失,但遭岑某拒绝,彭某于是起诉至番禺区法院。
岑某则称,其在地产中介公司任行政人员,在本次房屋买卖交易中仅为普通买家,对涉讼房屋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不知情。其于2017年3月从前业主处购买涉讼房屋的成交价为208万元,属于当时市场价范围内,不存在恶意炒卖房屋。
认定构成欺诈
被判返还房费并赔款
岑某出售房屋时是否存在隐瞒或欺诈行为,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法院认为,首先,岑某作为一名中介公司的员工,在购屋之前,对涉讼房屋相关情况的了解本身较普通购买者有更为便利的优势,更容易了解接收到涉讼房屋的相关信息;而且岑某在出售涉讼房屋时亦未主动向彭某告知其职业。其次,从岑某所提供的支付凭证来看,仅显示其向卖方支付的款项为179万元,另29万元岑某虽表示是现金支付,但并未提供相关收据证实,故岑某主张其系符合涉讼房屋当时的市场价购买涉讼房屋,缺乏理据,法院不予采纳,并且当时交易的中介公司就是岑某就职的公司。
法院认为,岑某作为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未能充分举证证实其系按市场价格购买涉讼房屋,结合其在房屋购买后半年左右时间且在明知自己已无购房资格的情况下即将自称用于自住的房屋另行出售给彭某,无法排除其对涉讼房屋曾发生非正常死亡案件知情的可能。现岑某声称购买房屋时对涉讼房屋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不知情,不符合常理,法院不予采信。按公序良俗及交易习惯,涉讼房屋内曾发生非正常死亡的事实,足以影响当事人的交易意思表示,岑某作为交易卖方,负有披露房屋真实情况的义务,应当披露而未披露,有违诚信原则,应认定构成欺诈行为。
番禺区法院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返还买家相关费用并赔偿买家损失36.3万元,广州中院二审后维持了该判决。据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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