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后允许“反悔”,司法裁量当回到个案判断
日前,广州天河区检察院一则“被告人认罪认罚获得轻判后反悔上诉,被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二审法院最终作出加刑半年判决”的案例在网络引发热议。南都梳理多地检察机关同类案例发现,面对认罪认罚后的上诉案件,司法裁量结果中“加刑”并非孤例,但驳回上诉和抗诉维持原判的情况同样存在。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犯罪,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继而得到司法从宽处理。经过试点之后的认罪认罚从宽,于2018年10月正式写入刑诉法,对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而言颇具程序价值。“认罪认罚后还是否允许反悔”,应当说本案引发的部分网络热议具有现实针对性,但其中的误解亦有待厘清。
首先必须明确,认罪认罚后不仅允许反悔,而且还允许反悔后重新认罪认罚进而再次适用从宽处理程序。2016年9月,时任最高检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接受南都专访时明确上述态度,表示“之前认罪认罚事后又反悔的也是一项权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试点到全面推开,在程序层面一直为“不服适用速裁程序作出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情况作出了制度安排,认罪认罚同样允许反悔、允许上诉,只是对于上诉与“认罚”之间的矛盾给出“进入普通程序处理”的方案。
数据显示,广州检察机关试点刑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两年来,在照此程序起诉的2万多人中就有502人上诉,从中不仅可以看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向影响,而且“即便认罪认罚也同样允许上诉”的判断显然毋庸置疑,认罪认罚后不仅允许上诉,而且实践中上诉的个案操作已非孤例。
因为不认可前期认罪认罚表态,而触发重回普通程序的刑事对待,包括本案在内的多个“认罪认罚后反悔”案例,为外界所担忧的“上诉不加刑”原则被虚化问题,事实上只是案件因为反悔举动而进入普通程序审理带来的常规刑事结果。具体到本次案例,涉案人员被二审“加重”后的判决结果其实依然在法定量刑范围之内,况且“上诉不加刑”原则本身就无法适用于检方抗诉的情况。
认罪认罚后“反悔”,只会导致程序回流,而不会仅因“反悔”行为就被加重处罚。重新回到普通程序进行司法判断,即便是相较“认罪认罚从轻”的结果有刑罚加码情况,司法裁量也依然应当在法定刑范围内行事,而不能将其理解为对所谓“涉嫌滥用诉权的不诚信行为”做出的“惩罚”。因为是认罪认罚后反悔而就被认为认罪态度不好,即便因此引发检方抗诉也同样需要司法裁量在普通刑事程序中对上诉的具体理由作辨析,基于事实和证据对个案情况做专业判断。
在媒体梳理的司法判例中,不乏二审判决同时驳回上诉和抗诉、维持从宽判决的情况。这也表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侦控审不同程序环节,但对个案情况的最终司法判断只能源自司法审理而非其他。之所以有论者担心“因上诉而抗诉”情况对公民上诉权形成变相限制,其所忧虑的正是司法裁量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中能否作居中判断,包括检方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中的量刑建议权,在具体案件中司法裁量对个案的罪与非罪、罪轻罪重也应当有专业独立的居中判断。
认罪认罚后不仅允许“反悔”,而且上诉后依然应当得到司法的公正对待,被告人不会因“反悔”而被额外惩罚,同样也无法得到此前因认罪认罚而从宽的司法处理。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个案实践中,司法裁量所扮演的角色至关重要,需对个案事实、证据(包括上诉理由)做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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