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排化工废水 四男子获刑

南方都市报 2019-04-03 06:26

南都讯记者吴笋林实习生敖银雪周永金通讯员阚倩2018年3月8日和9日凌晨,几名男子驾驶一辆改装槽罐车,先后三次在广州市内将危险化工废水偷排至污水井,引发多个地点苯、甲苯含量超标,对城市地下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等造成严重损害。2019年4月1日,天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罗某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其余3名被告人分别被处以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肆意偷排化工废水近百吨

2018年3月8日凌晨0时,被告人罗某辉在接到有偿处置化工废水的业务后,与被告人袁某兴商定共分酬劳,另外还叫上被告人庞某钦一起处理废水。3名被告人乘着夜色,分别驾驶一辆改装槽罐车和一辆小汽车前往黄埔区一处广州市冠昌润滑油公司仓库。随后,3人在槽罐车里装走35310千克化工废水。离开仓库不久,3人便将废水随意偷排到黄埔区科学城南翔支路一处污水井中。

当天凌晨5时,罗某辉等3人再次在同一公司装上34110千克化工废水,并叫来被告人庞某银帮忙。第二天凌晨0时,罗某辉等4人将这批废水偷排到天河区车陂路一处污水井中。9日凌晨1点,罗某辉等4人采取同样的方式,再次到同一公司装载29260千克化工废水,随后偷排至黄埔区科学城南翔支路一处污水井中。

环境污染损失逾千万元

事后经检测,涉案冠昌润滑油公司废油储藏罐、黄埔区南翔支路偷排井、天河区车陂广氮偷排井、猎德污水厂提升泵房、大沙地污水厂提升泵房等水样检测苯系物均超过国家标准限值。同年3月10日至12日,在多个时段内,车陂北路和猎德污水处理厂处空气中苯、甲苯超出广东省监控点浓度限值。在同一期间内,在偷排地点及废水流经地的多时段和多地点,废水中苯、甲苯含量超出广东省标准限值;个别监测点地表水苯含量超出生活饮用水标准限值。

为减轻和消除此次偷排事件对公众健康、公私财产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广州市猎德污水处理厂等单位积极进行污染清理、污染控制、应急监测、抢险救援等。经有关方评审,此次事件造成的摸查、清疏及应急处置费用等公私财产损失高达1000万余元。2018年9月,天河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辉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提请天河法院依法判处。

4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经审理,天河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辉、袁某兴、庞某钦、庞某银违反国家规定,结伙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经构成污染环境罪。罗某辉纠合其他被告人参与,直接负责废水的装运、排放,起积极、主导作用,为主犯。袁某兴是积极参与者和重要受益者,也为主犯,但其地位与作用相对小于罗某辉。庞某钦、庞某银二人受纠合参与本案,起次要、辅助作用,为从犯。法院分别判处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三年、一年九个月、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说案

天河区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鲁肖:

是否知道废水成分

不影响认定犯罪

本案中一名被告人辩称事后才知道是偷排废水,企图逃脱法律惩罚。但现场监控录像已清楚记录下被告人偷排时的违法过程,根据同案人的一致指认,并结合水体有明显臭味的生活常理,被告人结伙装污排污的罪行证据确凿。至于该被告人是否明确知道废水的具体成分和危害程度,涉及主观认知和恶意大小的问题,并不影响其与同案被告人构成污染环境共同犯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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