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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承包人有优先受偿权吗? 律师解惑

惠州日报 2017-06-15 03:39

律师:

我司是专业的建设施工单位,两年前承建了甲方开发商的工程。现我方已经完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全部义务,开发商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节点来履行付款义务。为此,我们正通过法律途径来讨回我们的工程款,也查封了承建开发商名下的部分房产。

最近,我们了解到开发商与其他几个单位、个人也有其他类型的普通债权经济纠纷,有些纠纷进入了诉讼程序,其他的这些债权人也采取了一定的保全措施。请问,在众债权人中,我们作为承建商享有优先权吗?

读者:建设施工单位于经理于经理: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案中,贵司作为建设施工合同的承建方即承包人,开发商作为建设施工合同的发包方,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贵司承建的建设工程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范围,而其他债权人确实是不具有优先权的普通债权人。贵司依法可以与开发商即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贵司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如洪 孙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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