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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如何认定 律师解惑

惠州日报 2017-07-01 02:48

律师:

我是一个家族企业集团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较小,属于第三代小股东。董事长是我爷爷,我父亲、几个伯伯、叔叔、姑姑、堂兄弟都在集团总部或者不同的分公司任职,我任职于公司总部的财务部门。前几天在工作中,发现我的一个堂伯擅自挪用了100多万元,发现后我向财务总监——— 我姑姑汇报了,并向堂伯了解了情况,原来他儿子出了点事,堂伯偷偷从他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分公司账户转款到开发商那里,为儿子付了购房款。担任集团财务总监的姑姑原则性强,坚持向董事会报告的同时,要向公安机关报警。一旦报警事情就严重了,将来亲戚之间难免尴尬,请问:我堂伯的行为构成犯罪吗?读者:汪先生汪先生: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您堂伯的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该罪是企业家、公司高管最容易触犯的罪名之一。您堂伯利用其在公司任职的便利,将公司财产混同于自己的财产,占有公司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如洪 孙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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