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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善意第三人”啥意思?

惠州日报 2016-06-15 19:08

律师:

我是一个生意人,前两年赚了点钱,就将原来的代步车卖给了我朋友,自己重新买了辆高档车。由于我和朋友一直都比较忙,就没有去办过户,朋友付了钱,车给了朋友。

去年开始生意难做了,在经营过程中,我向另外一个朋友借了200万元用于周转,无奈经营不善,借款到期后,没能按时还款,现在债主将我告到法院,还查封了我的房产及两部车,其中一辆就是几年前卖给朋友的,朋友都开了几年了。债主说他是善意第三人,我那辆车的转让无效。请问:债主是否是善意第三人?读者:周先生周先生: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再结合最高法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 “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解释》第六条遵循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物权法规则,通过排除转让人的债权人作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第三人”的角度进行了规定。所以本案中,您的债权人不是善意第三人。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如洪 孙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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