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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情形不需羁押 律师解惑

惠州日报 2016-07-14 17:48

律师:

最近我侄子因盗窃罪被公安机关逮捕了,他只有17岁,是未成年人,而且偷到的东西数额不大。听朋友说,家属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情节轻微的,可以不用羁押。请问: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什么情况下,不需要羁押?

读者:杜先生

杜先生: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再结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羁押制度与人权保护密切相关,羁押本身就是对公民自由权的剥夺,尽可能减少羁押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按照该《规定》,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可向检察机关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不需要羁押的,将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如洪 孙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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