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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商品不得当奖品赠品 律师解惑

惠州日报 2016-07-19 17:32

律师:

我开了一家网店,生意还不错,口碑也挺好的,好评不少。我经常配送一些赠品给客户,作为一种促销手段。我的一个好朋友前两年跟别人合伙做生意,被他的搭档坑了,搭档欠他不少钱,无奈拖回一些抵债的物品,其中有一些手电筒等小电器、钥匙扣、小玩具什么的。朋友看我生意做得蛮好,就想让我从他那里拿点货,作为促销赠品,让他套点现。我看了,很多都是一些来历不明的“三无”产品,如果一些小电器产生质量问题,造成买家损失怎么办?朋友说,反正是配送的,又没有花钱,客户想投诉也没有用。我真的想帮助我朋友渡过难关,可又怕出事,左右为难。请问,我能够用这些抵债的小礼品作为赠品配送给买家吗?

读者:郑先生

郑先生:

您好!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审议通过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销售者不得购进或者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第十四条规定:“奖品、赠品等视同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销售包括销售者通过实体店、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直销等方式提供商品。”

可见,网购中,“三无”商品同样不得作为奖品或者赠品。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如洪 孙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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