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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纳入省级法规 广东省出台全国首个省级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惠州日报 2016-06-30 18:24

开栏语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是国内第一个针对垃圾分类,并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纳入立法的省级法规。《条例》建立完善了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及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定,并从财政预算和垃圾处理收费等方面明确了经费保障。

为了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实现城乡垃圾管理工作新突破,《惠州日报》与市环卫局携手开设《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解读宣传专栏,今起推出系列稿件,与广大市民共同学习。

随着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城镇化快速推进,大量生活垃圾导致的环境问题已从城市延伸到农村。农村垃圾治理过程中,各地出现了与城市相类似的突出问题,但原来的《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并不适用于农村……为此,全国首个省级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应运而生。

提出经费保障制度明确经济责任

据介绍,《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的出台是以法治手段健全运行机制,以制度化促规范化的重要举措。《条例》的实施是生活垃圾管理的客观需求,是今后一段时期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巩固垃圾处理管理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

《条例》共七个章节62条,重点内容包括六方面:(一)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纳入法制范畴;(二)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三)建立健全城乡保洁、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四)明确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全过程要求;(五)提出经费保障制度,明确经济责任;(六)强化监督管理要求。

据悉,《条例》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纳入法制范畴,由原来的城市垃圾处理调整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中有关农村生活垃圾的内容包括:第九、十八、二十四、二十五、三十、三十七条等。

如第九条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一)住宅小区、街巷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单位自行管理的,由自管单位负责;没有物业管理或者单位自行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二)农村地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三)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由本单位负责;(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负责;(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由经营单位负责;(六)道路、公路、铁路沿线、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桥)、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公园、旅游景区、河流与湖泊水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由所有权人或者其他实际管理人负责;(七)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

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据悉,《条例》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推广垃圾分类有利于节约能源、减少污染,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将垃圾分类和投放纳入省级立法在国内也属领先。有关垃圾分类的内容包括第八条至第十六条等。

如第八条明确,城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并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城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如纸制品、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纺织品和金属等。(二)有机易腐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家庭厨余垃圾和废弃的蔬菜、瓜果、花木等。(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如废弃的充电电池、纽扣电池、灯管、医药用品、杀虫剂、油漆、日用化学品、水银产品以及废弃的农药、化肥残余及包装物等。(四)其他垃圾,是指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如惰性垃圾,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普通无汞电池、烟蒂、纸巾、家庭装修废弃物、废弃家具等。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办法,引导城乡居民分类投放垃圾。

本报记者黄秀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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