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安法院适用民法典 审结首宗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报讯近日,潮安法院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通过简易速裁程序依法审结了首宗适用民法典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0年9月,被告叶某南先后两次向原告苏某炯分别借款2000元和10000元。后原告苏某炯通过电话等方式,多次催促被告叶某南按约定时间还款,但叶某南置之不理,直至2021年1月份都未向苏某炯偿还任何借款。为讨回借款,维护自身财产权益,苏某炯遂向潮安法院古巷人民法庭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偿原告借款12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该案立案受理后,承办法官依法适用小额诉讼速裁程序,依托法院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简化审理流程,进一步提高庭审效率。庭审中,承办法官审理查明,原告苏某炯与被告叶某南的借贷纠纷诉讼中,原告持有与被告的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网络电子证据,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以佐证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于是依法予以当庭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叶某南应当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承办法官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当庭宣判,判决被告叶某南应于十日内付还原告苏某炯借款12000元。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为妥善做好民法典实施后的法律适用工作,潮州两级法院及时开展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适用专题培训。要求办案法官牢牢把握民法典核心精神,坚持从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的角度出发,依法适用民法典审理每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增强司法公信力。
(徐晓曼张蝶)
■新法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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