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网络经营年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无须登记

中山日报 2021-04-24 06:56

记者获悉,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于5月1日起施行,针对虚构交易、误导性展示评价、虚构流量数据等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制,禁止各类网络消费侵权行为。《办法》将对行业的发展有何重要意义?业内人士认为,《办法》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细化完善,制定的一系列规范交易行为,压实了网络平台及经营者的责任,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净化网络交易市场、维护公平竞争、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本报记者 徐世球 黎旭升

■登记规定:年交易额不超过10万元的无须登记

《办法》指出,“便民劳务”和“零星小额”两种情况进行了明确,即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具家电修理修配等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或者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无须进行登记。

“我只将一件衣服放入购物车,下单的时候却多了另一件商品。”市民李小姐遇到的这类默认搭售现象并不鲜见。记者注意到,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将搭售商品等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要求自动展期、自动续费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提前5天以显著方式告知,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办法》就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明示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在收集、使用个人敏感信息前,必须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权责明确:网络交易服务平台应履行相关义务

网络经营建立在一定的平台基础上,平台的服务直接影响经营状态。《办法》规定,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同时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

同时,《办法》规定了平台提供者要对平台内经营者提交的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并每半年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要显著区分标记已登记和未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不得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不得通过各种手段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多平台经营、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业内人士:《办法》为行业健康发展上了一道“紧箍咒”

中山市跨境互联网贸易促进会负责人表示,网络市场在逐渐成熟的过程中,也暴露出虚构交易、虚构流量、强制消费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前,在网络交易营销额方面的政策把控是空白的,尤其是直播带货,乱象层出不穷,部分经营者唯利是图导致割韭菜的不时发生。《办法》要求年交易额超过10万元的需要进行依法登记,接下来或需要缴纳一定税款,总体上有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无疑为行业健康发展上了一道“紧箍咒”。

中山市时尚坤哥网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为网红孵化基地,还为企业提供直播带货服务。创始人时尚坤哥表示,相对传统购物方式而言,互联网交易仍属于新生事物,在其萌芽和发展的过程中,各种问题都会暴露出来,这也是任何新生事物发展的规律,此次出台的《办法》,基于行业痛点和问题所在,针对性强,将有效遏制违规现象的野蛮生长,对于合法合规经营者和电商平台提供者来说是一件大喜事。

记者了解到,除了国家层面的相关措施,市市场监管局近日印发《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网络交易信息监测工作方案》,将重点监测违法行为、促销活动、不合格商品、平台资质和医疗器械,通过开展网络交易信息监测,通过排查网络违法线索,主动打击网络交易市场违法行为,切实做到“以网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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