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买到不正规商品 状告商场获十倍赔偿

中山日报 2021-03-25 00:56

本报讯(记者 张倩 通讯员 顾丽娟)前日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记者从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结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男子购买到不正规商品后状告商场获得十倍赔偿。

据介绍,市民林生(化名)于2019年9月11日在小榄某商场购买一瓶价值2.5元的啤酒和一盒价值69元的绿茶。购买后发现啤酒超过保质期,茶叶的外包装标准不符合规定,于是向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后查明情况属实后,于2019年11月6日对该商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认为,经营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最终法院判决该商场退还原告货款71.5元及赔偿原告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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