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汲取民意利于良法善治

中山日报 2021-03-25 00:35
沈峰

近日,市司法局召开2021年政府立法工作协调会。会议要求,要提升公众参与立法工作的实效,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提高立法质量。始终把惠民生作为地方立法工作的价值取向,坚持问需问计于民,注重把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为制度设计的根本,力求每一项立法都能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让人民群众充分享受到立法红利。(3月15日《中山日报》)

市司法局要求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力求每一项立法都能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让人民群众充分享受到立法红利,值得推崇。

过去,许多群众的感受是:法律法规是“上面”制定的,老百姓只需遵守就行了。这种感受当然有一定的片面性,因为以往许多法律法规的制定,也吸取了社会各界特别是专家们的意见。但无须讳言的是,过去立法的民主性,主要体现在审议和表决之类的环节上,民意表达的广泛性和对民意吸纳的充分度是有局限的。

从技术上说,立法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活动,因此需要专门的机关起草、审议和颁布。但是,这只是解决了“怎么立”的问题,更重要的还在于“立什么”。要解决这个“立什么”的问题,应该通过各种有效方式,最大限度地广泛集纳民意。进一步看,提高立法质量,实现良法善治,根本途径就在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在地方立法中反映社会基层群众的呼声和愿望,实际是崇尚法治与敬畏民意的体现。就此来说,为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公共政策制定者和社会大众之间应搭建起坚固的互动互信平台,把以人为本的理念真正贯穿到民主立法的酝酿、制定、实施和完善的全过程,从而多制定一些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反映人民群众需求的法律法规。在立法过程中听取公众意见,体现了以民为本的情怀,是把立法的民主化放在尊重民意的基础上。

当制度和法律能够表达民意、代表民意时,这些制度和法律就能得到人民的认同、拥护和支持。推行这种制度和法律所付出的社会成本就会减少到最低限度。因此,敬畏民意的立法就是崇尚法治,立法汲取民意利于良法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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