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中城执告字[2020]第 1 -0151号

中山日报 2020-12-04 06:56

当事人:杨逸信,男,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茂生村茂生涌15号,身份证号:442000198106062331。

经查,你于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云祥路3号16幢,在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号:(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264164号】原房产上进行加建,建筑物现状为一幢高七层,面积为2132.55平方米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原房产为一幢高二层,面积为483.18平方米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加建情况为第二层加建84平方米,三层至七层加建1565.37平方米,加建总面积为1649.37平方米。经规划部门审查,该建设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认定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房产平面图和房屋座落位置图(图纸编号:F15YYA20191632)、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监督审查意见书》(业务编号:274022019120002、项目编号:272019100040)、现场照片和相关书证为证。

你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规划部门关于涉案建筑的《中山市建设项目监督审查意见书》(业务编号:274022019120002、项目编号:272019100040)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自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云祥路3号16幢违法加建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为1649.37平方米的行政处罚。(拆除部分详见图纸编号:F15YYA20191632号的阴影部分)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局火炬区分局(地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康乐大道国际会展中心侧,联系人:王保卫、朱秀丹,电话:89893907)进行陈述和申辩。

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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