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18)粤20破1、20号

中山日报 2020-10-23 06:49

本院根据申请裁定受理中山鑫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为上述债务人管理人。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上述债务人应立即停止清偿债务并于2020年10月30日前将公司的财产、印章、账簿和文件等资料向管理人移送;办理移交手续时,上述债务人的股东、董事或实际控制人应到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接受管理人有关财产和业务的询问;上述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于2020年10月30日前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如未按通知履行前述义务,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岐关西路30号香山大厦1层;联系电话:梁炫滨13631169897、袁萍13549817288。]

二、上述债务人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2月18日前向管理人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三、本院定于2020年12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执行局第一审判庭(广东省中山市孙文东路49号)召开中山鑫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0年12月30日下午3时在本院执行局第一审判庭召开中山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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