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高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公告 (2020)高鸿破管字第1号

中山日报 2020-08-30 07:06

2020年8月5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王家雄的申请,裁定受理债务人中山市高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为(2020)粤2071破13号】,并于2020年8月5日指定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担任中山市高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中山市高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0月28日前,向中山市高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通信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六路12号水木年华花园1号楼;邮政编码:528400;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覃向红13824769833、黎莉13450987008、吴鹏辉15813132630】申报债权。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单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你单位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中山市高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中山市高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定于2020年11月3日下午15时在法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中山市高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需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法院、管理人及债权人的询问。

特此公告

中山市高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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