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教体局印发通知规范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 组织活动需公布后方可开展
本报讯(记者 陈慧 通讯员 黎彩花)7月21日上午,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召开中山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工作会议。会议印发了《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加强依托学校(公共体育场馆)创建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的通知》,要求学校(单位)公职人员(领财政工资)及退(离)休干部一般不得兼任俱乐部职务,同时进一步规范各俱乐部的招生及培训管理。
通知要求各俱乐部组织的活动实行备案制,每年1月30日前将上年度的活动总结及本年度的活动计划上报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体卫艺科,每年的活动需在“中山教育信息港”公布后方可开展,俱乐部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各俱乐部要实事求是制定发布活动简章,严禁变相组织文化课补习,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各俱乐部要根据体育场馆设施的功能、特点和使用时间做好活动计划,保证俱乐部每周组织各类体育活动2至3次,每次活动不少于2小时,完成国家和省规定的每年固定的服务对象不低于800人。
各俱乐部假期及放学后(非教学时段)利用学校体育场馆自主开展体育活动或培训,需要与学校签订协议,支付相应的场租、水电等费用。同时,学校应根据《广东省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实施办法》优先向俱乐部开放。严禁开展超出俱乐部经营范围的活动,严禁以俱乐部的名义对外出租学校体育场馆。各俱乐部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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