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涉污染环境费用102万元,企业因“一事不再理”被驳回 中山一案例入选最高法 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本报讯(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王念)记者5月18日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近日首次发布环境资源审判40个年度典型案例。其中,中山第一法院审理的中山市围垦有限公司与苏洪新等5人、中山市慈航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土壤污染责任纠纷案入选。该案是典型的涉及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衔接问题的土壤污染责任纠纷案例。
南朗镇横门西水道西三围区域原来是一处水塘,后经调整划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为中山市围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垦公司)。2015年3月,围垦公司将该工业用地租赁给中山市慈航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航公司)经营使用。
慈航公司随后擅自将该地块转租给苏洪新填土,造成环境污染。2017年7月,中山市环境科学学会针对该污染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法院判决判令苏洪新等5人、慈航公司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205.21万元,修复案涉地块水质至地表水第Ⅲ类标准、土壤第Ⅲ类标准。
当时,围垦公司也将几人诉至市第一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连带清偿因委托第三方清运、处理案涉违法倾倒的固体废物以及打井钻探取样、检测支付的费用共计102.87万元,并恢复污染土地原状、修复土壤并对周边生态环境修复和周边水体的净化处理。
去年5月和11月,市第一法院、市中级法院一审二审均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围垦公司的诉求。
环境受损权益人可以索赔,但一事不再理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这起案例的典型性在于,针对同一污染行为,环境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之间应如何衔接。围垦公司作为工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有权就因案涉地块污染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害提起诉讼。但对于清运、处理等费用,除了需要证明这些费用是真实存在以外,还需要证明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这一裁判要点,可以为未来涉及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衔接的案件审理提供有益的参考。
同时,受害人在私益诉讼中也可以就与其人身、财产合法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生态环境修复提出主张。这起案件中,因公益诉讼另案生效判决在先,该案已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和污染治理的可行性修复方案,受害人也应受到该案生效判决既判力约束。因此,法院对已在公益诉讼生效判决范围之内的诉讼请求,不再重复支持。该案的正确审理,对厘清环境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之间的关系,引导当事人进行合理化诉讼安排,具有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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