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出台政策进一步鼓励发展总部经济,扩大认定范围,加大扶持力度 符合直接认定条件一次性奖200万
本报讯(记者 黄启艳)近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向社会发布。新的总部经济政策对标广州、深圳等城市的总部企业奖励政策,突出“覆盖广、力度大、人性化”特点,如增设总部企业落户奖,对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认定当年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并在用地、人才服务等方面给予保障。
■扩大认定范围,三类情况可直接认定
《意见》对于总部企业认定进一步扩大了范围。包括直接认定、经营情况认定、一事一议认定。在直接认定方面,境内外上市公司、市外上市公司在中山市设立具备营销、结算等总部职能的企业法人,以及央企二级公司以上或区域总部均可认定。同时,达到一定纳税总额及营业收入标准的服务业、制造业、建筑业企业;第三类是兜底条款,对特殊条件、性质的企业给予认定。
在服务业企业认定方面,细化金融业、商贸服务业门类,适度降低认定标准,新增商务服务业、文化旅游业及其他服务业的标准,全面扩展服务业总部企业行业类别,给予每个细分服务业行业不同层次的认定条件。如新增的商务服务业,上年度在中山市结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形成财政贡献1000万元以上可获得服务业总部企业认定。如文化旅游业,上年度在中山市结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形成财政贡献1000万元以上。
■增设总部企业落户奖,一次性奖200万
《意见》加大总部企业落户和经营的奖励力度,设落户奖、贡献奖、提升奖,并给予用地保障、人才服务以及行政服务等支持。增设总部企业落户奖。对符合直接认定条件被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认定当年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且次年最高按照企业上年度形成地方贡献的5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合计最高不超过1亿元。
贡献奖方面,提升经营贡献奖的额度,按地方贡献增幅20%以内、20%-40%、40%-60%、60%以上等四个层次,给予地方贡献增量50%-80%的奖励,加大企业贡献奖的受惠面,最高可将地方贡献增量的80%奖励给总部企业。
对总部企业建设用地,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新增用地满足新型产业用地(M0)准入条件的,可优先按新型产业用地(M0)供地。总部企业可以独立或联合建设总部办公大楼。总部大楼以自用为主,允许一部分进行出租或转让。总部企业的工业、仓储用地(商品厂房除外)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房或仓储用房加建、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人才奖励方面,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按一定标准给予人才奖励名额,并按人才工资薪金对地方贡献的50%给予奖励;对人才子女入学,市教育部门协调安排1个省标准化义务教育学校优质学位(新生);同时,根据企业上年度形成的财政贡献规模给予相应额外入学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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