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实施细则》12月25日起实施 境外展销平台最高可获200万元支持

中山日报 2019-11-29 06:32

本报讯(记者 徐世球 通讯员 唐勇义)记者从市商务局获悉,为引导和鼓励企业利用国际市场资源做大做强,推进中山市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促进中山市产业转型升级和总部经济发展,助推企业“走出去”,拓展国际发展空间。市商务局制定了《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实施细则》 (简称《实施细则》),将于12月25日起实施。《实施细则》就一般境外投资项目、境外展示展销中心、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资合作经贸活动、境外投资合作公共服务项目等5个方面明确了支持资金,其中,境外展销平台最高可获200万元资金支持。

2016年,中山市在南非设立了中山美居境外展销中心。《实施细则》对投资建设此类平台明确了支持费用,建设所发生的前期专业服务费用、统保平台项下保险及担保费用、对境外展销平台建设运营费用等三个方面均可获得支持,但每个境外展销平台当年度获得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获得省商务厅认定重点培育的境外展示展销中心,可一次性获得50万元的支持。对抱团进驻境外展示展销中心的企业,对其场租、装修、运输、仓储等费用,给予30%的支持,每家进驻企业当年度获得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到境外投资项目,所发生的前期专业服务费用可获得30%的支持;对并购境外专业厂家、品牌、 技术和营销网络的并购费用给予5%的支持;对统保平台项下的保险及担保费用给予30%的支持;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回国内的境外所得产生的成本支出给予80%的支持;每个境外项目当年度获得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企业为承接、实施、运营境外工程项目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每个境外工程项目当年度获得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为市内企业提供境外投资合作相关服务的企业或社会团体给予支持,每个服务供应企业或社会团体当年度获得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实施细则》还指出,参加由市商务局组织或经市商务局备案的境外投资合作经贸活动的企业或社会团体的出访人员,相关费用可获得50%的支持,每个单位每次活动支持金额不超过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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