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镇出台困难群众疾病医疗救助办法 非户籍人员也可受益

中山日报 2019-11-07 05:12

本报讯(记者 黄凡)近日,古镇镇出台了《古镇镇困难群众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办法》指出,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市年累计救助资金额不超过20万元,住院医疗镇年累计救助资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办法》将医疗救助对象分为两类,分别为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其中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散居孤儿和镇核定的第一类困难群众;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为市核定的大病医疗救助患者和镇核定的第二类困难群众。

第二类困难群众包括参加了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连续居住满3年(以办理本地《广东省居住证》为准)且申请医疗救助前已在本市连续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满3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办法》提出,对于第一类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产生的费用,个人负担的所有费用,由镇村医疗救助资金按100%的比例进行救助。门诊医疗救助方面,可凭财政部门印发的医疗单据,按每人每月报销最高额度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4%为限进行救助。

这次新出台的《办法》对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中镇核定的第二类困难群众取消了特定病种类别,以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出3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因病致贫患者,按个人缴费部分的50%比例进行救助。

具体是,第二类的镇级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支付部分(含自费+自付)累计超过3万元(含)以上的因病致贫患者,个人自付部分和个人自费部分由镇村医疗救助资金按50%的比例进行救助。因特殊或特定门诊就医所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属于本条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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