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了新的认定和管理办法 保教费随公办园调整 明确普惠园退出机制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随公办幼儿园保教费调整而调整最高收费标准;该类幼儿园教师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近日,市教体局等部门联合下发《中山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退出机制等作出规定。
■保教费可随公办园调整而调整
记者了解到,中山市早在2015年已出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方案。此次印发的《办法》,对试行方案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包括确定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提高教职工待遇、明确普惠性民办园续期及退出机制等等。
在收费方面,原政策规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不超过同等级自收自支公办性质幼儿园标准的15%,且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为3年),按要求保持稳定。各镇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在市定标准的基础上,上下浮动10%。政府产权的小区配套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保教费不高于1500元/人/月执行。
修订后的《办法》规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不超过同等级自收自支公办性质幼儿园标准的15%,且可根据当地经济承受能力,在此标准的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15%,并在一个学年以上保持稳定。即2019年省一级普惠民办园每人每月不超过1520元,市一级普惠民办园每人每月不超过1058元,规范化普惠民办园每人每月不超过727元,并随着公办幼儿园保教费调整而相应调整最高收费标准。
同时,规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符合相关要求,收费行为规范,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
在教师工资待遇方面,《办法》对教师个人最低工资标准从不低于政府公布的当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调整为“2倍”。
■明确普惠性民办园退出机制
此次修订后的《办法》,还增加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续期”部分内容。
《办法》规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自愿申请申报,政府产权小区配套幼儿园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府办函〔2019〕11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同时,《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退出机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拟在有效期结束时退出的,须在到期前6个月向所在镇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若因特殊原因拟在有效期内申请退出的,须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镇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并退回有效期内获得的所有财政补助。退出的幼儿园,应提前6个月告知家长保教费收费标准的变动情况,保障家长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本报记者 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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