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任置业顾问半年离职 起诉公司索30余万元提成 法院审理认为证据不足,一审二审都驳回原告诉求
本报讯(记者 张房耿 见习生 文露漪 通讯员 刘颖清)在房屋中介公司当了半年置业顾问,杜先生从公司辞职,但认为公司拖欠了数十万元提成。杜先生先后通过劳动仲裁、起诉公司的方式,希望能拿到加班费、提成等30余万元。11月5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这起劳动合同纠纷的终审判决,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中介公司支付杜先生加班费9450元,并驳回了他其他诉求。
2017年3月1日,杜先生进入中山市某房屋中介公司担任置业顾问,并签署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杜先生的工作采用标准工时制,每天工作时长为6.5小时,每周工作39小时;月基本工资为1800元,另有其他工资、绩效、奖金、津贴或分成。
2017年10月2日,杜先生提出离职,当日双方就解除了劳动合同。中介公司根据工资表及业绩统计表支付杜先生在职期间的提成23080.81元。对此,杜先生认为公司支付不足,并在沟通无果后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该公司应支付其业绩提成、加班费等共计30余万元。
去年8月,劳动部门裁决房屋中介公司支付杜先生加班工资9450元,驳回杜先生其余的仲裁请求,杜先生起诉到法院。杜先生称公司未支付其业绩提成30万元,却只提交了电脑截图佐证,法院对此证据不予采纳,仅判决中介公司支付杜先生加班工资9450元。
杜先生对此结果并不认可,随后又上诉至市中院。杜先生称,提成工资是按他的销售业绩总额的80%(一手房)、50%(二手房)计算的。二审中,他还请来了通过他购买房屋的3名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3人通过其购买了房屋、杜先生的销售佣金分别应为6.4万元、8万元、8万元。
不过,购房者魏先生称他是2017年4月通过杜先生购买了东升镇一处房产,当时将所有购房款打到了杜先生的账户上,是由他帮忙购买的房屋,魏先生没有向中介公司支付过中介费。而两名在火炬开发区购买了商铺的购房者也表示,是通过杜先生介绍购买了商铺,支付了购房款,没有支付中介费用。
市中院审理认为,杜先生请到的证人仅能证明他们通过杜先生介绍购买了房屋,并不能证明杜先生应拿到22.4万元的销售佣金。因此,杜先生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近日,法院对此案进行终审判决:驳回杜先生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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