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通告 (2019年第十期)
下列机动车近期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统计时段2019.09.01-2019.09.30共593台)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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