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患上职业病 企业补偿3.6万元 古镇司法所为职业病患者撑起“保护伞”

中山日报 2019-10-18 06:30

本报讯(记者 张房耿 见习生 文露漪 通讯员 陈娟)患上职业性矽肺,在古镇一家五金厂务工的陈先生向劳动部门申请维权,虽然获得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但陈先生认为企业应做适当补偿。记者10月17日从市司法局了解到,古镇司法所近日成功调解了陈先生该起职业病引起的纠纷,企业一次性补偿陈先生3.6万元。

陈先生今年47岁,在古镇镇某五金加工厂工作多年,由于长期接触粉尘等有害物质,他自去年开始咳嗽并久治不愈。医生初步诊断陈先生疑似患上了职业病,建议他到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机构做进一步鉴定。

陈先生在古镇人社部门和劳动纠纷调委会的帮助下,经市疾病控制中心确诊为职业性矽肺,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四级伤残,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56114元,伤残津贴为5852.5元。

除了核定的补偿金外,加工厂是否也应该给予一定经济补偿?陈先生多次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无果后他来到古镇司法所寻求帮助。10月12日,古镇司法所与古镇镇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联手组织陈先生和加工厂负责人苏某进行调解。

调解初期,劳资双方都认可鉴定单位的所有认定结果,但陈先生认为,自己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希望在生活上可以得到加工厂更多的经济补偿,好让他安度晚年。而企业经营者苏先生则认为,陈先生在职期间已经为他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金,并自从被诊断为职业病以后,加工厂也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办理工伤医疗待遇,所以苏先生认为加工厂已经尽了应尽的义务,而导致陈先生患上职业病并不是加工厂主观上的故意行为或过错,在额外经济补偿方面希望陈先生的要求不要过高。

为帮助陈先生渡过难关,古镇司法所调解员耐心与苏先生讲解我国现行解决工伤纠纷的法律法规,并与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一起对双方开展心理疏导工作,希望加工厂考虑陈先生的健康状况和家庭实际状况,给予适当的照顾。

最终,苏先生提出鉴于陈先生已丧失劳动能力,工厂与陈先生结束劳动关系再给予他36000元的一次性人道主义帮助款,陈先生表示满意。双方在公平、自愿、合法的基础下签订了补偿协议。目前,陈先生已收到了该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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