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计划调整普惠幼儿园管理办法 生均补助拟 不低于500元/年
羊城晚报讯 记者林翎报道:羊城晚报记者11日获悉,日前,中山市教体局就《中山市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该稿拟规定,经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财政给予生均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不低于500元/人·年。
据了解,修订稿在原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多处调整,涉及收费的主要包括生均补助、教师工资等,标准均比原办法稍有上调。
普惠性幼儿园是指中山市辖区内面向大众、收费合理、质量稳定,具有公益性质的幼儿园,包括公办(含镇区政府举办、村集体举办和其他单位举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原办法规定,经认定的公益普惠性幼儿园,可获得由镇财政给予的生均定额补助经费。按照在读符合条件的幼儿为基数,2016年300元/人·年,2017年400元/人·年,2018年500元/人·年享受财政补助。若部分镇区已对相关公益普惠性幼儿园实行更高标准的生均补助,则按照较高的标准执行。
修订稿则拟规定,经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财政给予生均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不低于500元/人·年。补助对象是在中山市就读的本市户籍幼儿;合法监护人在中山市内居住和工作并购买社保半年以上的广东省外市和外省户籍幼儿;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子女、港澳同胞子女、华侨子女。
在保教费用方面,原办法规定公办园保教费按市发改部门核定的标准,民办园严格收费备案制度,且不超过同等级公办性质幼儿园标准的15%(各镇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在市定标准的基础上,上下浮动10%),同时要求收费相对稳定(一般3年内不变)。
此外,在教职工待遇方面,修订稿也比原标准有了提高。修订稿拟规定,在保障待遇上,需要配足符合资质的各类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为其购买社保;全园教职工工资总额占当年保教费收入比例不低于65%,教师个人最低工资不低于政府公布的当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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