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城执罚字[2019]第2-31号

中山日报 2019-03-29 03:58

当事人:涂友娣,女,汉族,58岁

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丰城市筱塘乡瓜埂村卢家组81号

身份证号: 3622021960********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于2017年9月在中山市石岐区勤学路18号时代云图花园11幢302房东侧建设两处建(构)筑物,其中第一处为不锈钢架玻璃顶结构建(构)筑物,面积为23.5平方米(长5米,宽4.7米),第二处为混凝土结构建(构)筑物,面积为1.8平方米(长1.8米,宽1米);另于2017年9月在中山市石岐区勤学路18号时代云图花园11幢302房南侧建设一处不锈钢架玻璃顶结构建(构)筑物,面积为22.5平方米(长5米,宽4.5米)。上述三处建(构)筑物总面积为47.8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已造成了违法建设事实,影响城乡规划,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认定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中山市建设项目监督审查意见书》(业务编号:284022018060001)、现场照片及相关书证为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在中山市石岐区勤学路18号时代云图花园11幢302房东侧及南侧建设的三处建(构)筑物(总面积为47.8平方米)。

逾期不拆除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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