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发布项目总住宅面积超3万平方米 需配建至少5%公建设施
在取消公建配套收费后,中山市就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问题曾出台一系列暂行办法和操作细则。但由于历史用地情况复杂,问题多,在实施过程中部分镇区存在配建门槛过低、计算抵缴面积存在不清晰、条文不明确等情况。因此,住建局发布《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规定2015年9月1日后出让的居住用地,配套公建设施的用地面积不作要求,配套公建设施依据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等要求进行配建。项目总住宅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应配建不少于总住宅建筑面积的5%作为配套公建设施。
不允许属地再征收折价款
适用范围包括居住用地项目和有公建配套要求的商业用地项目,不包括服务设施用地(R22、R23)、划拨用地、自建自住的私人住宅用地。其中,自建自住的私人住宅用地是指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土地用途为农村宅基地、住宅或商住(含商业住宅),城区总建筑面积不大于600平方米,其余各镇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的自建自住用途的建筑。城区指火炬开发区(含翠亨新区由开发区代管区域)、东区、石岐区、西区、南区、五桂山。
此次修订稿提高了配建门槛。以往在配建的配套公建设施面积小,难以移交和管理时,有进行异地配建或折价收费的情况。而修订稿则明确要求不允许属地再征收折价款。
2015年9月前后做法有所不同
以2015年9月1日为界,修订稿提出的做法有所不同。其中,2015年9月1日后出让的居住用地,配套公建设施的用地面积不作要求,配套公建设施依据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等要求进行配建。项目总住宅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应配建不少于总住宅建筑面积的5%作为配套公建设施,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要求配建的面积可纳入计算。总住宅面积不超过3万平方米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要求配建即可。
2015年9月1日前已出让的可申请办理改变土地用途为居住性质的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管理与2015年9月1日前出让的居住用地要求一致。2015年9月1日后新出让的可申请办理改变土地用途为居住性质的建设用地,规划部门按上述新规定提出规划条件,并按中山市改变土地用途的相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确定公共绿地和市政道路折算方法
修订稿明确公共绿地、市政道路作为配套公建用地的折算办法。2015年9月1日前已出让的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用地面积少于应配套面积时,优先考虑提供临城市道路边的公共绿地。当不具备提供公共绿地条件时,不足部分按标准配套公建设施建筑面积进行折算。土地证范围内有市政道路,若项目内的市政道路已按相关规定进行分割,不得再将其作为配套公建设施用地,不纳入指标计算;若项目内的市政道路未进行分割,可作为配套公建设施用地,其容积率可按合同约定值在项目中使用。
项目土地证范围内有公共绿地或规划报建方案中提供沿路、沿河绿带作为配套公建设施用地的,该部分用地的容积率可在项目中使用,但该部分绿地、绿带用地不纳入项目净用地面积计算,且不作为小区绿地。上述用作配套公建设施的市政道路、公共绿地,用地面积若大于应配建用地面积,多出部分的用地面积不得折算用于抵减配套公建设施的建筑面积。
大声公
公建配套需在项目开发分期时提前完成
修订稿还针对配套公建设施分期建设的时序问题,认为原《操作细则》中规定的50%、70%工程量较难进行把控和认定,此次修订进行了进一步完善。按项目期数进行限定。即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配套公建设施应在总开发期数的三分之二前完成。其中,分期开发的项目总期数开发有一期、三期的,公建配套设施应在第一期完成;开发有三期、四期的,应在前两期完成;开发有五期或以上的,应在前三期完成。
采写:南都记者萧倩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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