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经查,中山市南朗光明教育培训中心、中山市三乡嘉英外语培训中心、中山市小榄明智教育培训中心、中山市南区睿志教育培训中心未按规定报送2015年、2016年度检查申报材料,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上述单位依法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公告送达。被处罚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被处罚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正、副本和印章缴交至我局。
被处罚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广东省民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民政局
2018年11月22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区兴中道10号,联系电话:0760-88267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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