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有了标准 失能特困人员月护标准不低于1720元

中山日报 2018-11-08 04:59

本报讯(记者徐钧钻通讯员李盛欢)近日,市民政局出台印发《关于制定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分别按照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5%、60%、100%确定,保障该群体护理需求。

该群体生活自理能力类别分全自理、半自理和全护理标准三档,全自理的特困供养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确定(即1720元*5%=86元/人/月);半失能的特困供养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60%确定(即1720元*60%=1032元/人/月);在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当中有4-6项不能自主完成的失能特困供养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100%确定(即1720元/人/月)。

据市民政局透露,目前中山市共有特困人员983人,其中由养老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575人,由供养机构提供了较好的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将不重复拨付,其余408名散居特困人员护理所需资金由镇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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