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情况下可申请更改高度 中山市计划出台优化城镇新建筑高度新规

中山商报 2018-06-22 15:38

商报讯(记者梁展宏)记者从市城乡规划局了解到,为促进集约节约用地,体现“向空中要资源”的原则,早前市城乡规划局对《关于优化中山市城镇建设用地建筑高度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下称意见)征求意见,以进一步优化中山市城镇建设用地建筑高度管理工作,进一步明晰单个地块建筑限高调整的管理要求。目前意见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有意见或建议的市民可在本月25日前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相关情况。

记者了解到,上述意见指出,城镇建设用地建筑高度应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时的规划条件,但具备以下四类情形的,可在符合控规的前提下依法申请调整,并应确保提高建筑限高的同时,通过提高绿地率或降低建筑密度等手段提升公共空间品质。一是因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新增、或扩建交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的,导致地块无法按照原建筑限高进行开发的;二是因国家和省市重大项目建设,必须改变原建筑限高的;三是因市镇两级政府出于提升城镇整体空间品质需要,完成城市设计成果,要求对原建筑限高进行调整的;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情形中,如经属地政府及土地收储部门评估须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用地,或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明确要求不能调整建筑限高的用地,均不得申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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