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质量管理 激励自主创新肇庆市大力扶持卓越质量标杆企业或组织

西江日报 2019-04-02 01:18

西江日报讯 (记者 袁绫) 近日,《肇庆市卓越质量标杆企业(组织)认定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对认定为市卓越质量标杆企业(组织)的,给予每家企业(组织)一次性扶持资金50万元。

《办法》所称肇庆市卓越质量标杆企业(组织),是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在肇庆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处于领先地位,对肇庆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市卓越质量标杆企业(组织)每年度认定1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家。其认定标准主要按照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 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最新版本执行,同时借鉴和吸收国内外先进认定标准。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运用数据和事实,量化分析,综合评价。坚持企业(组织)自愿、不向企业(组织)收费、不增加企业(组织)负担、不搞终身制。

《办法》规定,申请认定市卓越质量标杆的企业(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在肇庆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或者社会贡献。其中,营利性组织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政策扶持行业的,居于行业领先地位;属于其他行业的,其上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主要经济效益指标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非营利性组织社会贡献突出并获业务主管(指导)部门或登记管理部门推荐。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近1年没有因违反行业政策法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良记录,近1年没有安全生产较大及以上级别责任事故以及重大环保违法记录。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另外,获得广东优质、广东省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称号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在经过公布申报相关事项、申报、推荐、材料初审、材料评审、现场考评、综合评价、秘书处评估、审议公示、审定报批等认定程序后,被认定为市卓越质量标杆企业(组织)的,给予每家企业(组织)一次性扶持资金50万元。获认定的企业(组织)间隔3年(届)后,可再次申请认定,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称号,但不再给予资金扶持,也不占用当年认定名额。

《办法》要求,获认定的企业(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同时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肇庆市广大企业(组织)采用卓越绩效等先进管理方法,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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